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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406民初14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徐某与张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张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406民初14号原告:徐某,女,1976年9月13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委托代理人:徐福泉,退休干部。被告:张某,男,1981年9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诉被告张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某于2016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某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徐某负担。审 判 长  李 磊审 判 员  李庆厂人民陪审员  刘名兰二〇一六年六���三十日书 记 员  陈 思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