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406民初14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徐某与张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张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406民初14号原告:徐某,女,1976年9月13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委托代理人:徐福泉,退休干部。被告:张某,男,1981年9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诉被告张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某于2016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某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徐某负担。审 判 长 李 磊审 判 员 李庆厂人民陪审员 刘名兰二〇一六年六���三十日书 记 员 陈 思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