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1182执保7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郑洁与衡水市开发区宝瑞建筑路桥工程处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洁,衡水市开发区宝瑞建筑路桥工程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五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1182执保73号之一申请人:郑洁,女,1967年1月13日出生,汉族,深州市深州镇小曹庄村人,现住深州市。被申请人:衡水市开发区宝瑞建筑路桥工程处。负责人:肖威。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郑洁与被申请人衡水市开发区宝瑞建筑路桥工程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郑洁于2016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衡水市开发区宝瑞建筑路桥工程处在前么头镇南北社区筹建处250000元的到期债权。并已提供担保。现查明被申请人衡水市开发区宝瑞建筑路桥工程处在前么头南北社区筹建处由已到期债权200余万元。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百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51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申请人郑洁提供的银行存款100000元;二、冻结被申请人衡水市开发区宝瑞建筑路桥工程处在前么头南北社区筹建处工程款250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蒋登武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满会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