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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丹江口执字第00603-3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陈秀荣与张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丹江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江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秀荣,张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丹江口执字第00603-3号申请执行人:陈秀荣,女,1950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张杰,女,生于1959年5月28日,汉族。申请执行人陈秀荣与被执行人张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陈秀荣依据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法院(2015)鄂丹江口民初字第0058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6月25日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欠款78000元,诉讼费1750元,执行费1096元。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6月26日向被执行人送达强制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通知书送达后3日内履行义务。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张杰有银行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张杰的银行存款80846元至法院指定账户。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XX强审判员  潘如文审判员  郭冬梅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余禄号本案所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