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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6执22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张俊彪与马光、高慧宇等民事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俊彪,马光,高慧宇,武志慧,王旭鲜,达拉特旗万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准格尔旗中正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6执22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俊彪,公民身份证号×××,男,1964年4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薛家湾镇和谐花园*号楼*单元*楼。被执行人:马光,公民身份证号×××,男,1976年6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宝日陶亥东街十八街坊*******号。被执行人:高慧宇,公民身份证号×××,女,1975年10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宝日陶亥东街十八街坊*******号。借款被执行人:武志慧,公民身份证码×××,男,1972年8月3日出生,汉族,现住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薛家湾镇欣园B区**号。被执行人:王旭鲜,公民身份证号×××,女,1973年9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杭锦北路三十号街坊*******号。被执行人:达拉特旗万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树林召镇西园路东,新园街南,纬三街北,万通集团综合办公楼。法定代表人吕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被执行人:准格尔旗中正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鄂尔多斯市准旗薛家湾镇滨河路欣园B区。法定代表人武志慧,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张俊彪申请执行马光、高慧宇、武志慧、王旭鲜、达拉特旗万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准格尔旗中正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7日立案执行。现本院依据〔2016〕内06执225号执行裁定书将〔2016〕内06执225号案件制定准格尔旗人民法院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十七条第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对〔2016〕内06执22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 平代理审判员 王 刚代理审判员 田 乐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石浩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