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7刑更268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白芳故意杀人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晋中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白芳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7刑更268号罪犯白芳,男,1984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山西省临县人,小学文化程度,现在山西省晋中监狱服刑。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31日作出(2012)吕刑初字第8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白芳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被告人白芳不服,向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27日作出了(2013)晋刑二终字第58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犯于2013年7月25日交付山西省太原市第二监狱执行,于2013年9月12日调入晋中监狱服刑。执行机关山西省晋中监狱于2016年4月7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山西省晋中监狱认为,该犯在减刑考核期内,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各项监规纪律,认真参加“三课”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分配,能够圆满完成各项生产任务经审理查明:罪犯白芳在减刑考核期内,遵守监狱各项纪律,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考试均在75分以上,生产劳动中积极肯干,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分别于2014年7月3日、2015年2月16日、2015年2月16日、2015年2月26日、2015年10月23日、2016年1月25日获得监狱表扬六次,2015年3月25日、2015年12月31日获得嘉奖二次。认定上述事实,有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考核登记台账、三项学习成绩统计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执行机关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罪犯白芳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白芳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刑期自2012年2月22日起至2024年9月21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穆志照审判员 张 康审判员 韩丽娜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杨玉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