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411执306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8-23
案件名称
吴成远与攀枝花市立祥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成远,攀枝花市立祥工贸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411执306号申请执行人吴成远,男,汉族,1974年5月15日出生,住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被执行人攀枝花市立祥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太平乡花山村。法定代表人:许礼华,职务:总经理。本院在执行(2016)川0411执306号吴成远申请执行攀枝花市立祥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川0411执306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许礼斌执行员 陈 华执行员 谢仕贵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员陈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