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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7刑更307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邸伟故意伤害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晋中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邸伟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7刑更307号罪犯邸伟,男,1989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山西省静乐县人,初中文化程度,现在山西省晋中监狱服刑。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5月28日作出了(2008)并刑初字第3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邸伟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民事赔偿124447.94元。被告人邸伟不服,向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2月20日作出了(2008)晋刑二终字第14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邸伟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民事赔偿84447.94元(两人承担连带责任)。该犯于2009年6月16日交付山西省晋中监狱执行。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2月22日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31日裁定减刑一年八个月。执行机关山西省晋中监狱于2016年4月7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山西省晋中监狱认为,该犯在减刑考核期内,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各项监规纪律,认真参加“三课”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分配,积极肯干,任劳任怨,能够圆满完成各项生产任务。经审理查明:罪犯邸伟在减刑考核期内,遵守监狱各项纪律,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考试均在74分以上,生产劳动中积极肯干,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分别于2014年10月17日、2015年2月26日、2015年4月22日、2015年6月30日、2016年1月25日获监狱表扬五次,于2015年3月25日、2016年1月25日获监狱嘉奖二次。2016年3月14日缴纳赔偿款1000元。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考核登记台账、三项学习成绩统计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赔偿款交纳票据等。本院认为:执行机关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罪犯邸伟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邸伟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刑期自2012年2月22日起至2028年5月21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穆志照审判员  张 康审判员  韩丽娜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杨玉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