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侯民初字第1587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10-12
案件名称
山西虎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任阔海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案件
法院
侯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侯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西虎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任阔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侯马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侯民初字第1587号原告:山西虎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侯马开发区旺旺路以北大运路东侧。法定代表人:赵春凤,该单位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娟,山西启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任阔海,男,1975年4月10日出生,原告山西虎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虎工公司)诉被告任阔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任阔海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虎工公司诉称:一、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拖欠的装载机款10万元及违约金7500元;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被告任阔海在法定期限内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5年8月17日,原、被告双方当事人在侯马市签订一份产品购销合同,主要约定,被告任阔海购买原告HG950型装载机1台,价格为150000元;合同签约后,被告付原告装载机款50000元定金,提车后,2015年9月10日前付清原告装载机款10万元,如不能按时支付,赔付货款5%的违约金。合同签订后,被告任阔海向原告交付定金50000元,原告向任阔海交付了装载机。被告任阔海于2015年8月17日给原告出具欠原告虎工公司装载机款10万元的欠据一张。上述事实,由原告提供的产品购销合同、任阔海出具的欠据等,并结合原告当庭陈述予以证实。以上证据经庭审质证、认证,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根据。本院认为,被告任阔海因向原告购买装载机,形成欠原告的货款,理应偿还原告。原告虎工公司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拖欠的装载机款10万元的诉讼请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的规定。原告虎工公司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7500元的诉讼请求,应依据双方合同约定按未偿还货款10万元的5%计算违约金,在此范围内,本院应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任阔海支付原告虎工公司装载机款100000元及违约金5000元共计105000元,限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履行;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60元,被告任阔海负担2403元,原告虎工公司负担57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杨亚丽审判员 张安民审判员 安 娜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赵 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