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238民初1345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巫溪县金缘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陈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巫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巫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巫溪县金缘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陈辉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巫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38民初1345号原告巫溪县金缘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巫溪县。法定代表人喻家荣,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段传宝,男,1972年3月12日出生,住重庆市巫溪县。被告陈辉,男,1984年10月22日出生,住重庆市巫溪县。本院在审理巫溪县金缘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陈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巫溪县金缘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合法处分,并且无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情形,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巫溪县金缘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巫溪县金缘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吴民勇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 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