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8执54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8-26
案件名称
运城经济开发区天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诉霍丽、运城市龙腾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山西双龙泵业有限公司、赵永平、赵铁勇、霍丽刚、郝志童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运城经济开发区天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霍丽,运城市龙腾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山西双龙泵业有限公司,赵永平,赵铁勇,霍丽刚,郝志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8执54号申请执行人运城经济开发区天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霍丽被执行人运城市龙腾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山西双龙泵业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赵永平被执行人赵铁勇被执行人霍丽刚被执行人郝志童本院在执行运城经济开发区天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诉霍丽、运城市龙腾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山西双龙泵业有限公司、赵永平、赵铁勇、霍丽刚、郝志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申请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运城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5)运仲裁字第18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申请执行人对本裁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裁定书的10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王旭民审判员 杨宗社审判员 王 宾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余雪松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