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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84执105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徐帅与郭世勇借款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崇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帅,郭世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184执105号申请执行人徐帅,男,汉族,住四川省崇州市。被执行人郭世勇,男,汉族,住四川省崇州市。申请执行人徐帅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郭世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徐帅依据崇州市人民法院(2014)崇州民初字第87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2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执行中,案外人马青明提出执行异议,认为被查封房屋属于自己购买并且居住多年。异议被驳回后,现正在进行异议之诉。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和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此次执行的标的664070元,已执行到位0元,被执行人陈大中尚欠申请人664070元。二、终结崇州市人民法院(2014)崇州民初字第87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申请人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琳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