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宁民申331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9-23
案件名称
再审申请人海克秀与被申请人马义虎排除妨害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海克秀,马义虎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宁民申33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海克秀。委托代理人:马生山。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马义虎。再审申请人海克秀因与被申请人马义虎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吴民终字第6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海克秀申请再审称:(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海克秀申请再审期间提交新证据:1.吴忠市红寺堡区红寺堡镇人民政府于2016年2月24日出具的《关于海克秀与马义虎邻里纠纷调处的情况说明》一份。证明:红寺堡司法所对海克秀与马义虎之间的纠纷进行过调解,双方达成调解方案,但马义虎拒不履行;2.吴忠市红寺堡区建设和环境保护局于2016年1月29日出具的《吴忠市红寺堡区建设和环境保护局关于信访事项的答复函》(红建环函【2016】19号)一份。证明:二审判决生效后,海克秀到吴忠市红寺堡区政府上访,经区长转批吴忠市红寺堡区建设和环境保护局对海克秀与马义虎之间的纠纷进行过处理;3.租房协议两份。证明:因马义虎的侵权行为导致海克秀的房屋无法居住,从2015年4月1日至今海克秀一直在外租房居住,产生房租每月230元的事实;4.红寺堡区新民街道鹏胜社区于2016年4月20日出具的证明一份。证明海克秀因家庭困难无力支付鉴定费,所以没有向原审法院申请鉴定;5.照片七张。证明马义虎建设房屋对地基未进行处理导致海克秀房屋受损,墙面出现裂缝的事实。(二)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原判决认定“海克秀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其房屋所出现的裂缝系马义虎修建房屋所致”未查清案件事实,适用法律错误。海克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八十八条的规定,海克秀在申请再审期间提交的五份证据均不属于足以推翻原判决的新证据。海克秀主张其邻居马义虎在修建房屋时未打地基,致使其房屋出现裂缝。但其未向法庭提供有效证据证实其主张,故原审判决认定“海克秀提供的证据不能直接证明其房屋出现裂缝系马义虎修建房屋所致,海克秀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其诉讼请求不能成立,不予支持”适用法律并无不当。综上,海克秀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海克秀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樊学礼代理审判员 岳 燕代理审判员 杨金梅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马晓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