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522民初243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王郭峰与杨泽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郭峰,杨泽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522民初243号原告王郭峰。被告杨泽浩。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郭峰与被告杨泽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郭峰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王郭峰负担。审 判 长 赵建平人民陪审员 傅国温人民陪审员 马芳芳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 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