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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522民初243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王郭峰与杨泽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郭峰,杨泽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522民初243号原告王郭峰。被告杨泽浩。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郭峰与被告杨泽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郭峰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王郭峰负担。审 判 长  赵建平人民陪审员  傅国温人民陪审员  马芳芳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 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