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宁0205执494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8-03
案件名称
沈艳霞与宁夏腾升特种环保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艳霞,宁夏腾升特种环保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宁0205执494号申请执行人沈艳霞,女,汉族,1986年9月19日出生。被执行人宁夏腾升特种环保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嘴山市惠农区河滨工业园区,组织机构代码:67040533-0。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2016年4月20日作出的(2016)宁0205民初56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5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宁夏腾升特种环保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沈艳霞案件款10480元,执行费57元,合计10537元。在本案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沈艳霞与被执行人宁夏腾升特种环保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沈艳霞向本院书面提交对宁夏腾升特种环保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的撤回执行申请书,本院依法对该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2016年4月20日作出的(2016)宁0205民初560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窦德亮审判员 吴怀库审判员 李韶清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马 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