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785执41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岑伟成与梁留妹民间借贷纠纷普通执行[公开]终结本次执行用裁定书
法院
恩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恩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岑伟成,梁留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恩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785执41号申请执行人岑伟成,男。被执行人梁留妹,女。关于申请执行人岑伟成与被执行人梁留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江恩法民二初字第18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于2016年1月11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其情形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结案的规定,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785执41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吴光照审判员 吴伟华审判员 梁群锋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岑抗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