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124民初1384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马某甲与马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全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甲,马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124民初1384号原告:马某甲。委托代理人:朱俤,安徽椒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某乙。本院于2016年5月25日立案受理原告马某甲诉被告马某乙离婚纠纷一案。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马某甲因病死亡。本院认为:马某甲因病死亡,依照相关法律规定,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死亡的,应当终结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诉讼。案件受理费200元,不予退还,由原告马某甲负担。审判员 马孟祥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 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