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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124民初1384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马某甲与马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全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甲,马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124民初1384号原告:马某甲。委托代理人:朱俤,安徽椒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某乙。本院于2016年5月25日立案受理原告马某甲诉被告马某乙离婚纠纷一案。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马某甲因病死亡。本院认为:马某甲因病死亡,依照相关法律规定,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死亡的,应当终结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诉讼。案件受理费200元,不予退还,由原告马某甲负担。审判员  马孟祥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 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