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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82民初1681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9-26

案件名称

张美图,祖加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判决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美图,祖加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吉0182民初1681号原告:张美图,现住榆树市。委托代理人李侠,吉林崇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祖加国,户籍榆树市,现住榆树市。原告张美图诉被告祖加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赵振田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美图委托代理人李侠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祖加国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5月5日,被告因资金正用不足,在原告处借款1万元,并约定在2014年6月5日还款。但时至现在,被告也没有履行还款义务。现原告请求被告立即给付借款1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4年6月5日起至被告履行义务时止,按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祖加国未到庭亦未提出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5日,被告祖加国因资金不足,在原告张美图处借款10000元,并约定还款日期为2014年6月5日。被告为原告出具借据一枚。时至现在,被告尚未履行还款义务。现原告为请求被告立即给付借款1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4年6月5日起至被告履行义务时止,按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诉至本院。以上事实,有书证及当事人的庭审陈述在案佐证,作为定案依据。本院认为,被告在原告处借款,应按约及时偿还,被告不予偿还,属违约行为,故原告请求被告立即偿还借款10000元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利息,由于被告未按约定的还款日期还款,所以原告请求被告给付到期后的利息应予保护。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祖加国给付原告张美图借款1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从2014年6月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上款项于判决生效后立即执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祖加国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赵振田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肖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