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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4行终66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臧俊深与抚顺市公安局望花公安分局侵权违法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抚顺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臧俊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辽04行终66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臧俊深,男,住抚顺市望花区。上诉人臧俊深诉抚顺市公安局望花公安分局侵权违法一案,不服抚顺市新抚区人民法院(2016)辽0402行初20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臧俊深上诉称,原审裁定书认为上诉人的本次起诉与诉抚顺公安局望花公安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案的事实依据一致是错误的。2015年上诉人起诉的案件被两级法院驳回起诉,是错误的,是违背事实的,是枉法裁判。上诉人没有要求望花分局履行刑事侦查职责,而是要求履行法定职责,对上诉人人身权进行保护。原审法院以上诉人本次诉讼属于基于同一事实和理由的重复起诉为由,裁定不予立案是错误的,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法院行政裁定。本院认为,上诉人起诉要求判令抚顺市公安局望花公安分局侵权违法并赔偿上诉人100万元一案,业经抚顺市新抚区人民法院和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现已生效。原审法院以上诉人提起本次行政诉讼,属于基于同一事实和理由的重复诉讼为由,裁定不予立案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 昱审 判 员  宁 伯代理审判员  车承娇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段学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