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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3执79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浙江物产元通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与杭州天域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浙江天亿集团有限公司等典当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物产元通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杭州天域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浙江天亿集团有限公司,黄先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03执796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浙江物产元通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杭州市凤起路70号,组织机构代码:67028838-1。法定代表人谢炳相。被执行人杭州天域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古墩路829号1801室-2,组织机构代码:330106000004679。法定代表人黄先挺。被执行人浙江天亿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古墩路829号1801室-1,组织机构代码:330000000000169。法定代表人黄先挺。被执行人黄先挺,男,1972年8月31日出生,住杭州市西湖区。浙江物产元通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与杭州天域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浙江天亿集团有限公司、黄先挺典当纠纷一案,杭州下城法院作出的(2015)杭下商初字第04150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浙江物产元通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02月24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通过财产调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有效财产。经权利人浙江物产元通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书面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16)浙0103执796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吴 昊执行员 戴卫国执行员 潘国东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谢 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