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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5刑更2903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倪尔喜抢劫罪、盗窃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倪尔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5刑更2903号罪犯倪尔喜,现在重庆市渝都监狱服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7月4日做出(2001)渝一中刑初字第23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倪尔喜犯抢劫罪、盗窃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3.5万元,罚金人民币7000元,未退出的赃款人民币14092元继续予以追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机关执行。2004年11月26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4)渝高法刑执字第117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6年7月4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6)渝高法刑执字第284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九年。2008年10月16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渝五中刑执字第3875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二年。2011年1月26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渝五中法刑执字第607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缩减剥夺政治权利二年。2013年1月11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渝五中法刑执字第551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缩减剥夺政治权利二年。2014年11月17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渝五中法刑执字第5530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至2019年4月3日止。执行机关重庆市渝都监狱于2016年5月3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重庆市渝都监狱以罪犯倪尔喜能认罪悔罪、听管某,遵规守纪,认真学习,劳动改造较好,有悔改表现,提请减刑一年。经审理查明,罪犯倪尔喜,在服刑期间,获记功三次。该事实有重庆市渝都监狱奖励审批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倪尔喜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记功奖励,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倪尔喜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余 梅审 判 员  李 平代理审判员  贾秀春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何燕芸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