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729民初1022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杨建华与甘海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建华,甘海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29民初1022号原告杨建华,男,1983年2月生,汉族。被告甘海波,男,1968年7月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建华诉被告甘海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建华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书面申请提出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目的正当、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建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建华负担。审判员 曾庆峰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万木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