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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729民初1022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杨建华与甘海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建华,甘海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29民初1022号原告杨建华,男,1983年2月生,汉族。被告甘海波,男,1968年7月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建华诉被告甘海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建华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书面申请提出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目的正当、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建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建华负担。审判员  曾庆峰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万木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