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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923民初1679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原告丁某某与被告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某某,郭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南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923民初1679号原告丁某某,女。被告郭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丁某某与被告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丁灵雨逾期未交纳诉讼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依法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赵俊伟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亚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