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923民初1679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原告丁某某与被告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某某,郭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南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923民初1679号原告丁某某,女。被告郭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丁某某与被告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丁灵雨逾期未交纳诉讼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依法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赵俊伟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亚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