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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603执1074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9-08

案件名称

吕茂中申请执行邓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茂中,邓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603执1074号申请执行人:吕茂中(曾用名:吕茂忠)被执行人:邓琦吕茂中与邓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6日作出(2016)川0603民初1081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吕茂中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标的202450.00元及资金利息。执行中查明:另案已对被执行人邓琦的工资收入采取冻结措施,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故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川0603民初1081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主张权利。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罗 晖审判员 宋志林审判员 邹赤波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覃 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