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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06民初字第4175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9-19

案件名称

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与广州素沛日用品有限公司、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2016民初4175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广州素沛日用品有限公司,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106民初字第4175号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法定代表人:柴继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震,广东科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宝刚,广东科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州素沛日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法定代表人:刘德政,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蔡伊达,该司职员。被告: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法定代表人:刘运利。委托代理人:刘超,该司职员。委托代理人:郭凌云,该司职员。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盖公司)诉被告广州素沛日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素沛公司)、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微梦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华盖公司委托代理人李宝刚、素沛公司委托代理人蔡伊达到庭参加了诉讼。微梦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逾期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华盖公司诉称:被告素沛公司于2015年在被告微梦公司的新浪微博发布的“绿驰官方微博”微博×××://×××/super198中采用了GettyImagesChina公司拥有著作财产权的Photodisc、TheImageBank、Stone品牌的4张图片(图片编号:dv267250a,内容:老夫妻;图片编号:200172034-001,内容:小女孩;图片编号:a0261-000013b,内容:老夫妻;图片编号:85215110,内容:柠檬)。原告是上述图片的合法著作权人,被告在没有得到原告授权的情况下,基于商业目的擅自使用上述图片,已经侵犯了原告华盖公司享有的著作财产权,且不愿意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原告现起诉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素沛公司向原告华盖公司支付图片赔偿金及维权费用2万元;2.两被告删除并停止使用侵权图片;3.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素沛公司辩称:我方在微博网站运营过程中并不存在对原告的侵权故意或过失,不构成侵权行为。我方运营的微博中的图片是从互联网上搜索而来,并未违反法律规定或社会公序,并未对涉案图片进行任何修改或编辑,我司人员较少,无法对海量的微博进行逐一审查,在得知涉案图片可能涉嫌侵权的情况下已及时删除涉案图片。我司是在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第一时间删除涉案图片,目前已不存在涉案图片。原告针对我方的诉讼请求已没有事实基础。我司的行为不构成侵权,符合法律规定的免责条件,无须承担任何侵权责任。被告微梦公司书面答辩称:一、我方在微博网站经营过程中并不存在对原告的侵权故意或者过失,在本案中无主观过错,不符合侵权行为的主观要件,不构成侵权行为。二、对于涉案微博中的图片,原告并未事先通知我方并举证要求删除,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我方因此而免责。三、涉案图片已不存在。经审理查明:2014年2月10日,美国GettyImages,Inc.(以下称美国盖帝公司)副总裁JohnJ.LaphamⅢ出具《版权确认及授权书》,确认华盖公司作为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区域内的代表,在该区域内对附件所列品牌(包括Photodisc、TheImageBank、Stone品牌)相关的图像拥有授予许某的权利,针对任何未经授权使用行为,华盖公司享有全部权力和独有权力在该区域内采取任何形式的法律行动,包括签署并提起诉讼、收取索赔款或诉讼费、律师费等其他款项。上述《版权确认及授权书》已经美国公证机构公证及我国驻旧金山总领事馆认证。华盖公司提交的联合信任时间戳服务中心出具的五份《可信时间戳认证证书》显示,华盖公司于2015年5月7日将文件“绿池官方微博×××”“01596.MTS”“kk2015-05-0714-34-13.avi”申请了时间戳认证、于2016年3月3日将文件“图片证明3(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kk2016-03-0310-12-45.avi”申请了时间戳认证,证明文件自申请时间戳时起已经存在且内容保持完整、未被篡改。经演示,文件“绿池官方微博×××”“01596.MTS”“kk2015-05-0714-34-13.avi”“图片证明3(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kk2016-03-0310-12-45.avi”时间戳验证成功。上述文件显示2015年5月7日,访问新浪微博账号“绿驰官方微博”(地址×××://×××/super198)点击“原创”分类可查看相关微博内容;其中发布时间为2014-12-600:41的微博使用了内容为一个男人搂着一个女人的插图一幅、发布时间为2014-7-1113:07的微博使用了内容为一个小女孩站在窗边的空调旁的插图一幅、发布时间为2014-5-314:49的微博使用了内容为两位老人面对而立其中老爷爷反手拿着一朵玫瑰花的插图一幅、发布时间为2014-6-422:54的微博使用了内容为柠檬的插图一幅,上述微博均有“来自微博×××”字样。再访问http://www.gettyimages.ca网站,在该网站首页的“international”下拉菜单中点击“中华人民共和国”后直接跳转至www.gettyimages.cn网站;该网站登载有以下图片:1、Photodisc品牌、编号为dv267250a、标题为Smilingcouplesittingtogether、摄影师为Photodisc的免版税金使用版权图片RF;2、TheImageBank品牌、编号为200172034-001、标题为Toddler(21-24months)feelingaircomingfromroomairconditioner、摄影师为StephanieRausser的特定使用范围版权图片RM;3、TheImageBank品牌、编号为a0261-000013b、标题为ManHoldingRosebehindBack、摄影师为DKARImages的特定使用范围版权图片RM;4、Stone品牌、编号为85215110、标题为LemonSplash、摄影师为ChrisStein的特定使用范围版权图片RM。上述图片正中均标注有“华盖创意www.gettyimages.cn”水印字样,图片信息均标注有“版权所有:1995-2016”,图片下另有“版权申明”内容如下:“本网站所有创意图片及影视素材均由本公司或版权所有人授权发布,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华盖创意有权办理该图片素材或影视素材的授权使用许某,如果您侵犯了该图片素材或影视素材的知识产权,华盖创意有权依据著作权侵权惩罚性赔偿标准或最高达50万元人民币的法定赔偿标准,要求您赔偿华盖创意的损失。”网页底部另标注有“本网站所有图片及影视素材均由本公司或版权所有人授权发布,侵权必究”字样。素沛公司确认涉案微博账号为其所有及管理,并确认涉案微博中使用的四幅插图内容与华盖公司主张权利的编号dv267250a、200172034-001、a0261-000013b、85215110的图片一致。庭审中,素沛公司称该图片系从百度搜索而来,下载图片时并未审查图片权属。华盖公司确认涉案被控侵权图片已删除,并当庭撤回诉讼请求第二项。华盖公司为进行与本案性质相同的系列诉讼(本案为该系列诉讼之一),委托了广东科德律师事务所代理诉讼,就本案该所已指派律师出庭参加诉讼。华盖公司称其主张的2万元包含图片赔偿金及律师费5000元,就律师费提供了《民事委托代理合同》,但未能提供相应的律师费发票。另查明,素沛公司成立于2012年11月16日,经营范围包括化妆品及卫生用品批发、化妆品及卫生用品零售等,注册资本人民币100万元。再查明,华盖公司为证明其主张权利的图片价值,提供了《“RF免版税金使用版权”图片使用许某合同》若干,该合同载明华盖公司许某相关公司使用华盖公司享有著作权的Photodisc、StockByte等品牌图片,单价每幅在1万元以上。素沛公司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不予确认。以上事实,有华盖公司提供的《版权确认及授权书》及翻译件、可信时间戳认证证书、图片使用许某合同、民事委托代理合同等证据以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在案佐证。本院认为:涉案图片属于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根据我国著作权法规定,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证据。华盖公司提交的时间戳认证证书显示,www.gettyimages.cn网站上登载的图片包括了涉案四张图片,该图片上标注有“华盖创意www.gettyimages.cn”字样,并在网页下方标注了相应的版权声明内容,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应认定美国公司GettyImages,Inc.是涉案图片的著作权人。素沛公司称华盖公司提交的证据无法证明其或GettyImagesInc.公司系涉案图片的权利人,但未能提交相反证据推翻美国公司GettyImages,Inc.对于涉案图片享有著作权的主张,本院对其抗辩不予采纳。根据我国《实施国际著作权条约的规定》第二、三、四条的规定,对外国作品的保护,也适用我国著作权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由于美国和中国同为《伯尔尼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公约》的成员国,因此美国公司GettyImages,Inc.对涉案图片所享有的著作权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美国公司GettyImages,Inc.出具的《版权确认及授权书》已履行相关公证认证手续,对此证据应予采信。依据该授权文件,华盖公司作为美国公司GettyImages,Inc.在中国的授权代表,有权在中国境内许某他人使用涉案图片,并有权以自己名义就相关侵权行为提起诉讼。素沛公司未经华盖公司许某,在公开发布的微博中使用了华盖公司享有权利的图片四张,其行为已侵犯了华盖公司就涉案四张图片享有的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依法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素沛公司关于其不构成侵权行为的抗辩缺乏依据,本院不予采纳。关于赔偿经济损失数额。鉴于华盖公司与案外人签订的图片许某使用合同所显示的图片、用途与素沛公司的使用性质并不具有可比性,华盖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华盖公司因素沛公司的侵权行为受到的实际损失,而素沛公司的违法所得亦无法确定,华盖公司提出的赔偿数额明显过高,故本院综合考虑素沛公司微博账户的性质、素沛公司的主观过错程度、使用涉案图片的方式、侵权持续的时间、影响的范围以及华盖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费用的必要性及合理程度、本案属华盖公司起诉的系列案之一等因素,酌情确定素沛公司赔偿的数额。微梦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作缺席判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广州素沛日用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包括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6400元;二、驳回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负担250元,由被告广州素沛日用品有限公司负担50元(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该费用)。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审 判 长  胡文远人民陪审员  陈晓燕人民陪审员  严建华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刘小刚沈永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