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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023执恢3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执行裁定书

法院

许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许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占朋,刘占卫,王松凯,常金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许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023执恢3号申请执行人郭占朋,男,被执行人刘占卫,地址襄城县范湖乡西谭村东谭。被执行人王松凯,地址许昌县蒋李集镇张崔吴村。被执行人常金辉。郭占朋与刘占卫、王松凯、常金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许昌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20日作出的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刘占卫、王松凯、常金辉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郭占朋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没有履行义务,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刘占卫、王松凯、常金辉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郭占朋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刘占卫、王松凯、常金辉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郭占朋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汪东安审判员  张新杰审判员  赵长金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陆伟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