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6刑更2403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7-01-05
案件名称
李国祥减刑假释决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国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决 定 书(2016)粤06刑更2403号罪犯李国祥,男,1968年3月20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小学文化,现在广东省高明监狱服刑。家庭住址: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水口镇万年村委会**号。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11月12日作出(2004)惠中法刑二初字第4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国祥犯抢夺罪、盗窃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七万元。宣判后,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05年3月21日作出(2005)粤高法刑二终字第3号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因罪犯李国祥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0月30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09年5月27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10年12月20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2012年5月31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2013年5月31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2014年1月22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执行机关广东省高明监狱因罪犯李国祥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5月27日提出假释建议,报送本院审核。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李国祥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嘉奖4次;2014年11月、2015年11月获得改造积极分子2次,已交罚金7000元。以上事实有罪犯假释呈批表、假释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检察院建议不予假释。本院认为,罪犯李国祥属数罪并罚,且参与盗窃及抢夺的次数多,涉案数额特别巨大。综合上述情况。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决定如下:对罪犯李国祥不予假释。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