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7刑更1924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潍坊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刘志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刑更1924号罪犯刘志峰,现在山东省潍坊监狱服刑。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月29日作出(2006)潍刑二初字第5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志峰犯抢劫、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刑期自2007年2月11日起,于2007年2月13日送潍坊监狱服刑改造。2009年6月15日经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9)鲁刑执字第494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为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2011年8月31日经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1)潍刑执字第2857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一年十一个月,2013年10月30日经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3)潍刑执字第3231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一年七个月,2015年4月28日经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5)潍刑执字第1756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一年,刑期自2009年6月15日起至2024年6月14日止。执行机关山东省潍坊监狱于2016年6月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报称,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服从管理,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按时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和各项劳动,完成劳动任务,2016年5月记功奖励一次、嘉奖奖励二次,2014年度省级改造积极分子,确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所报该罪犯改造的情况属实。本院认为,执行机关所提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三条、第四百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志峰准予减刑一年,刑期变更为自2009年6月15日起至2023年6月14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勇代理审判员 王建东代理审判员 郭丽丽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安春晓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