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榆执字第01045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8-0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樊佳旺与被执行人寇江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樊佳旺,寇江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榆执字第01045号申请执行人樊佳旺法定代理人:宋改琴法定代理人:樊利兵被执行人寇江榆法定代理人:李海芹法定代理人:寇福菊申请人樊佳旺与被执行人寇江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5年1月29日作出的(2014)榆民初字第0444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要求被执行人寇江榆限期向申请执行人樊佳旺支付所欠款项,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车牌号为陕K041**号五菱牌小型汽车属于被执行人寇福菊实际所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寇福菊实际所有的车牌号为陕K041**号五菱牌小型汽车一辆。查封期限为二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秦卫东审判员 刘 毅审判员 杨文林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朱虎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