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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榆执字第01045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8-0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樊佳旺与被执行人寇江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樊佳旺,寇江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榆执字第01045号申请执行人樊佳旺法定代理人:宋改琴法定代理人:樊利兵被执行人寇江榆法定代理人:李海芹法定代理人:寇福菊申请人樊佳旺与被执行人寇江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5年1月29日作出的(2014)榆民初字第0444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要求被执行人寇江榆限期向申请执行人樊佳旺支付所欠款项,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车牌号为陕K041**号五菱牌小型汽车属于被执行人寇福菊实际所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寇福菊实际所有的车牌号为陕K041**号五菱牌小型汽车一辆。查封期限为二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秦卫东审判员  刘 毅审判员  杨文林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朱虎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