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06刑初336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陶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沪0106刑初336号公诉机关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陶某,女,1987年12月2日出生,回族,住本市。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静检诉刑诉〔2016〕2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陶某犯盗窃罪,于2016年5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6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陶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2月17日下午3时许,被告人陶某在本市南京西路XXX号马莎百货鸿翔店内,乘营业员不备之机,窃得女士围巾一条,藏匿于随身携带的背包内后离开现场。经鉴定,上述物品价值人民币199元。2016年2月26日下午4时许,被告人陶某至上述地点,采用相同手法,窃得女士大衣一件、拎包一个。经鉴定,上述物品价值共计人民币1,998元。2016年3月2日下午2时许,被告人陶某又至上述地点,采用相同手法,窃得女士外套一件、T恤两件、长裤一条、围巾一条、单肩包一个,在逃逸途中被人赃俱获。经鉴定,上述物品价值共计人民币1,993元。案发后,被告人陶某主动交代了2016年2月17日、2月26日的盗窃事实,公安人员根据其交代查获了全部赃物。案发后,涉案服饰均已发还被害单位。以上事实,被告人陶某在庭审中无异议,且有证人朱某某、沈某某证言、监控录像、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和发还清单、调取物品清单、价格证明、价格鉴定意见书、抓获经过和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证实,并经本庭查证属实,且来源合法,应作为定案的依据。本院认为,被告人陶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陶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可依法从轻处罚;涉案赃物已发还被害单位,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为保护公私财产不受侵犯,严肃国家法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和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陶某犯盗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罚金应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孙 玮代理审判员 钱丽娜人民陪审员 潘 红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盈之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