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728民初1382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7-02-01
案件名称
山东东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李炆妍、张修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东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炆妍,张修夯,李新生,李月娥,李林生,吴桂英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728民初1382号原告山东东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东明县五四路东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00MA3C4PYC8E。法定代表人李中奇,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腾达,山东东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律顾问。被告李炆妍。被告张修夯。被告李新生。被告李月娥。被告李林生。被告吴桂英。本院审理原告山东东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明农商银行)与被告李炆妍、张修夯、李新生、李月娥、李林生、吴桂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东明农商行于2016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李炆妍、张修夯、李新生、李月娥、李林生、吴桂英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明农商行撤回对被告李炆妍、张修夯、李新生、李月娥、李林生、吴桂英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187元,减半收取为4593.5元由原告东明农商行负担。审判员 景圣磊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孔星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