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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15民初1189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8-24

案件名称

武汉天元锅炉有限责任公司与北京兴宜世纪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汉天元锅炉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兴宜世纪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15民初1189号原告武汉天元锅炉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金口街金塔路特1号。法定代表人黎昌林,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郑海池,新疆广泽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候建伟,新疆广泽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北京兴宜世纪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清源路9号。法定代表人孙建云,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蒋永学,系该公司员工,一般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天元锅炉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北京兴宜世纪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熊 波人民陪审员  倪良宪人民陪审员  王 峰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 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