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14民初5375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周全亮与崔宝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全亮,崔宝建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4民初5375号原告周全亮,男,1985年11月21日出生。被告崔宝建,男,1968年10月5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全亮与被告崔宝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因原告周全亮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三百三十七元由原告周全亮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曹元元人民陪审员 冯秀琴人民陪审员 李 强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姚 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