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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4民初5375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周全亮与崔宝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全亮,崔宝建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4民初5375号原告周全亮,男,1985年11月21日出生。被告崔宝建,男,1968年10月5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全亮与被告崔宝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因原告周全亮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三百三十七元由原告周全亮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曹元元人民陪审员  冯秀琴人民陪审员  李 强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姚 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