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宝法民二初字第349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朱晓冰与马志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晓冰,马志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宝法民二初字第3497号之一原告朱晓冰,户籍地址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委托代理人周小莲,住址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委托代理人鲁凯,湖南扬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志强,户籍地址郑州市。上列原告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晓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03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贺琼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周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