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2801执693-2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杨伟东与邹安全、谭必慧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恩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恩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伟东,邹安全,谭必慧,周昌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2801执693-2号申请执行人杨伟东。被执行人邹安全。被执行人谭必慧。被执行人周昌会。申请执行人杨伟东与被执行人邹安全、谭必慧、周昌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鄂恩施民初字第0199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三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6年6月17日,申请执行人杨伟东申请本院立案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邹安全在所工作单位辖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缴存的有公积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邹安全在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缴存的公积金账户(资金只收不付)。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伍 伟审判员 康 存 伟审判员 宫 环 海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唐蔚霖(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