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481民初2257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邱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滕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滕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481民初2257号原告邱某,女,1986年5月10日出生,住滕州市。委托代理人宋先伟、陈艳,山东真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男,1982年4月10日出生,住滕州市。委托代理人王信国,山东滕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邱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邱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陈艳,被告王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信国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06年农历腊月,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2007年4月登记结婚,2008年3月22日,原告生育一男孩,取名王某某。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被告欺骗原告登记结婚,婚后常因家庭琐事争吵。被告一直虐待原告,结婚当月便殴打原告,被告的母亲亦嫌弃原告。2013年夏,原告曾起诉与被告离婚,后为了孩子又撤回了起诉。但原、被告的矛盾没有消除,被告仍旧殴打原告,凡事均听从其母亲的意见。2015年2月,双方曾共同到贵州打工,期间仍旧争吵不断。2015年7月,原、被告返回家中,后原告在家照顾婚生子,被告于当年10月又外出打工。2016年农历正月十六,原、被告又因经济问题发生争执,被告再次动手殴打原告。2016年3月30日,原告外出打工,后双方调解未果。原、被告现夫妻感情已破裂,请求判令离婚;婚生子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辩称,原告所述婚姻构成属实。原、被告婚前充分了解,婚后感情很好,造成现在的局面主要是双方的父母对原、被告的生活干涉过多所致。原、被告因经济问题发生过争吵,但被告没有殴打过原告。原告曾起诉过离婚,后又主动撤诉,双方一直共同生活,没有根本的矛盾冲突。2015年2月,原、被告共同到贵州打工,期间生活尚可,当年7月因被告的兄弟结婚,双方返回家中,后原告留在家中,被告于当年11月独自外出打工。因一直未能在贵州为原告找到工作,加上原告在家与被告的母亲接触过多,双方产生矛盾。2016年3月中旬,原告与被告的父母发生争执,原告回娘家居住,后起诉与被告离婚,被告去原告娘家接原告回家未果。原、被告现在一起工作,且共同在租住的房屋中居住,夫妻感情并未破裂,不同意离婚。被告愿意积极应对,减少父母对双方生活的干扰。经审理查明,2006年农历腊月,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2007年4月10日,双方在枣庄市市中区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08年3月22日,原告生育一男孩,取名王某某。原、被告婚后感情尚可,因家庭经济问题及生活琐事发生过争执,近年来感情有所疏远。2013年,原告曾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起诉与被告离婚,后撤回了起诉。2015年2月,原、被告共同到贵州打工,当年7月返回家中,后原告在家照顾生活,被告于当年11月又外出打工。2016年农历正月十六,原、被告因经济问题产生矛盾,当年3月中旬,原告返回娘家居住,被告前去接回未果。2016年3月28日,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本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庭审中,被告不同意离婚,辩称双方现共同工作、生活,夫妻感情并未破裂,表示愿意积极应对,减少父母对生活的干扰,原告亦未能提供证实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证据。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结婚证、庭审笔录等证据在卷为凭,事实清楚,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后办理结婚登记,婚后生育一子,现刚满八周岁,双方均应珍惜婚姻,为婚生子的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环境,其各自的家庭成员亦应正确引导,积极化解双方的矛盾。原、被告婚后感情尚可,虽因家庭经济问题及生活琐事发生过争执,近年来感情有所疏远,且原告曾于2013年起诉过与被告离婚,但双方没有根本的、不可调和的矛盾。在共同生活中,应加强沟通,相互尊重、相互扶持、互相包容,妥善处理面对的各种问题,维护家庭的完整与稳定。原告现虽起诉与被告离婚,但被告不同意离婚,辩称双方现共同工作、生活,夫妻感情并未破裂,表示愿意积极应对,减少父母对生活的干扰,原告亦未能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其符合法定离婚条件,故对于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邱某与被告王某离婚。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邱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亚南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黄 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