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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2801执字第262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9-10

案件名称

张宝静与曹宸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库尔勒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宝静,曹宸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新2801执字第262号申请人张宝静,女,汉族,1953年11月22日出生,河南省郑州市人,住库尔勒市.被执行人曹宸源,女,汉族,1966年8月12日出生,住库尔勒市石化.申请人张宝静与被执行人曹宸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库尔勒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库民初字第3435号民事调解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执行标的2036.24元,执行费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无房产、车辆,被执行人暂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不具备执行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库尔勒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库民初字第343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如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2036.24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雨审判员 周 巍审判员 陈 杰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保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