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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八民一初字第01193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11

案件名称

蔡传朴与淮南巨万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淮南市敖枫劳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传朴,淮南巨万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淮南市敖枫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八民一初字第01193号原告:蔡传朴,男,1961年2月24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委托代理人:陈敏,安徽陈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淮南巨万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孔李公司孔井南门口。组织机构代码15023157-6。法定代表人:孙义之,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淮南市敖枫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山王镇李山社区李咀孜矿菜市场101室,组织机构代码59705627-6法定代表人:李春晓,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蔡传朴诉被告淮南巨万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淮南市敖枫劳务有限���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蔡传朴于2016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蔡传朴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传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予以免交。审判员  王淳东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朱冠永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