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181民初745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8-22
案件名称
陈昭华诉杨明明、杨裴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辛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辛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昭华,杨明明,杨裴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辛集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181民初745号原告:陈昭华委托代理人:田锦帅,河北新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明明被告:杨裴沛二被告委托代理人:韩俊斌,石家庄市辛集新惠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陈昭华与被告杨明明、杨裴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于2016年4月5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昭华的委托代理人田锦帅、被告杨裴沛及被告杨明明、杨裴沛的委托代理人韩俊斌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2014年10月份,被告借原告10万元,并于2014年10月23日向原告打下借条一份。到期后,被告并未按约还款。二被告系夫妻关系。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被告总是推托。无奈起诉至法院,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10万元及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为证明自己的主张提交的证据有:被告给原告打的借条。被告杨明明辩称:我借原告10万元用于赌博属实,我不是不还,而是因原告自2014年10月23日一直扣押着被告杨明明之父的冀afl063出租车作抵押,该抵押属于无效法律行为,已另案处理,但是也可以相互抵顶后,再给付原告剩余款项。借款时未约定利息,依法不应支付。借款用于赌博不应受法律保护。被告杨裴沛辩称:被告杨明明向原告借款是用于个人消费赌博,与我无关,我不应承担责任。杨明明借款我根本不知道,也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应由被告杨明明个人承担还款责任。经审理查明,二被告系夫妻关系。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2014年10月份,被告杨明明借原告10万元,并于2014年10月23日向原告打下借条,借条内容为:“今借陈昭华现金10万元整,将冀xx出租车(车驾号为xxxx)抵押于陈昭华,借期一个月,若到期未还款车由陈昭华处理(含营运手续),借款人杨明,电话xx,2014年10月23日”。被告杨明明借款到期后未能及时还款。抵押车辆的营运证、行驶证、登记证书、杨明明和杨新存的身份证复印件均放置于原告处。被告杨明明之父杨新存就抵押车辆已另案处理。被告杨明明、杨裴沛主张杨明明借原告款是在被告杨裴沛不知情的情况下用于赌博,均未提交证据证明。以上有原告提交的证据及开庭笔录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二被告主张杨明明借原告款,是在被告杨裴沛不知情的情况下,用于赌博未提交证据证明,故本院不予采纳。被告杨明明向原告借款二被告也认可,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被告杨明明对所欠原告款项应依法偿还。被告杨明明向原告借款时,是在被告杨明明、杨裴沛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一方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故被告杨明明、杨裴沛对原告所诉借款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故本院对原告主张的被告给付原告借款本金10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应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法律规定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故原告主张合理部分利息本院予以支持(利息自2014年11月23日至履行清止,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应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杨明明、杨裴沛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偿还原告陈昭华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4年11月23日至履行清止,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被告杨明明、杨裴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石双肖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 贝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