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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02执2553-1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15

案件名称

刘宝堂与高雷、朱进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宝堂,高雷,朱进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02执2553-1号申请执行人刘宝堂,男。被执行人高雷,男。被执行人朱进福,男。申请执行人刘宝堂与被执行人高雷、朱进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1日作出的(2016)陕0802民初84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尚需支付申请执行人刘宝堂借款本金人民币20万元及从2014年8月31日起至本金偿还完毕之日止按照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2390元,申请执行费4250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高雷、朱进福的银行账户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泽彪审判员  杨宏宾审判员  白 萍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寇腾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