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319执729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临沂新沂蒙担保有限公司与李宝敬、徐进叶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临沂新沂蒙担保有限公司,李宝敬,徐进叶,谢印凯,高全军,宋振峰,吴立东,陈冠亮,陈德霞,临沭县宝敬种植专业合作社,临沭县神龙泉饮用水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319执729号申请执行人临沂新沂蒙担保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李宝敬。被执行人徐进叶。被执行人谢印凯。被执行人高全军。被执行人宋振峰。被执行人吴立东。被执行人陈冠亮。被执行人陈德霞。被执行人临沭县宝敬种植专业合作社。被执行人临沭县神龙泉饮用水厂。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沭商初字第118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4月28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沭商初字第118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勤花审判员 陈晓东审判员 王青松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朱崇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