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行终610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9-05
案件名称
霍瑞与郑州市国土资源局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霍瑞,郑州市国土资源局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豫01行终61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霍瑞,男,1977年01月03日出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郑州市。法定代表人吕安民,局长。委托代理人王占礼,该单位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张素敏,河南荟智源策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上诉人霍瑞诉被上诉人郑州市国土资源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中,因上诉人霍瑞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故视为撤回上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银生审判员 张建华审判员 何信丽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高 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