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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702民初3706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10-09

案件名称

池州远航牛头山港务有限公司与中基宁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仓储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池州远航牛头山港务有限公司,中基宁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仓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702民初3706号原告:池州远航牛头山港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池州市贵池区牛头山镇前江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黄学良,该公司董事长。被告:中基宁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天童南路666号。法定代表人:周巨乐,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池州远航牛头山港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基宁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仓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池州远航牛头山港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中基宁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600万元的财产或银行存款,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池州远航牛头山港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中基宁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600万元的财产或银行存款。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董 玮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孙嘉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