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381民初949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8-29
案件名称
原告张静诉被告焉永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虎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虎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静,焉永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
全文
黑龙江省虎林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黑0381民初949号原告张静,女,40岁。被告焉永斌,男,43岁。委托代理人白秋发,北京市钧石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静诉被告焉永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7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淑梅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6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张静及被告焉永斌的委托代理人白秋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已审理终结。原告张静诉称,被告焉永斌于2005年2月14日向原告借款25,000元,出具欠据一份,经原告多次催要无果,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判令被告焉永斌立即给付原告借款25,000元及2005年2月14日至今的利息,并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焉永斌辩称,我与原告的姐姐张×曾有夫妻关系,于2003年办理离婚手续分居两个月后共同生活至2006年。在与张×离婚前,张×与张静商定两家合伙进行×牌男装代理,张静与其丈夫高××长期住在××,销售主要由张×和我进行,约定销售后分给张静25,000元。因当时我与张×同居但未办理复婚手续,张静要求我先给出具了25,000元的欠据。结果销售不佳,最后只能甩货处理,去掉费用不挣钱反而赔钱了,这个我和张静都知道,双方亲属也都知道,因此约定分给张静的25,000元也就没有了出处。因张静夫妻居住在××,就没有将欠据抽回,时间久了我就淡忘了此事。直至2016年5月份,张静给我发手机短信,称我不还钱就起诉了,我经回忆才想起事情原委。可见,我虽然出具了欠据,但双方并非民间借贷关系,系双方基于合伙经营产生利益分配关系,该欠据与合伙经营共担风险的法律特征相违背,不具有合法性。欠据不同于借据,具有有因性,原告无证据证实双方系民间借贷关系。而且张静对于赔钱无须我兑现欠据的事实认可,该欠据事实上已失效。张静与我常有来往,却在出具此欠据10年后才主张还款,不合常理。且原告没有证据证实借款的证据,本案已超过诉讼期间,要求法庭驳回原告张静的诉讼请求。原告张静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原始欠据一份,证明2005年2月14日被告焉永斌向原告借款25,000元的事实。被告焉永斌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此证据不能证明原、被告双方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被告焉永斌未向法院提交证据。本院经审查核实,认证如下:对于原告提交的证据,被告焉永斌虽有异议,但无证据予以证实,经本院核实,其来源合法,且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根据以上所确认的证据及当事人的当庭陈述,本院认定案件事实如下:被告焉永斌于2005年2月14日向原告借款25,000元,并出具欠据一份,内容为:今欠张静人民币25,000元整,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判令被告焉永斌立即给付原告借款25,000元及2005年2月14日至今的利息,并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本院认为,被告焉永斌向原告张静借款人民币25,000元的事实,有原告提交的欠据为证,足以认定。双方借款合同成立且有效,应当受法律保护,被告焉永斌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被告焉永斌关于该欠据系双方基于合伙经营产生利益分配而形成,并不存在借贷关系的抗辩主张,因无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不予支持。双方未约定还款日期,原告可随时向被告主张债权,故对被告关于本案已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抗辩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双方在欠据中未约定利息,视为借期不支付利息,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被告应自原告起诉之日起即2016年5月17日起按照本金25,000元年利率6%支付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焉永斌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张静人民币25,000元,并自2016年5月17日起按本金25,000元,年利率6%支付利息至本判决确定的自动履行期限内的实际履行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212.50元由被告焉永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淑梅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徐晨娟二审审理中,未生效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