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404民初4717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赤峰市志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连秀芝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赤峰市志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连秀芝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04民初4717号原告赤峰市志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赤峰市红山区。法定代表人项吉栋,经理。被告连秀芝,女,49岁,汉族,无职业,现住赤峰市松山区。原告赤峰市志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连秀芝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原告赤峰市志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连秀芝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赤峰市志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赤峰市志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高莉莉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胡 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