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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民申264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8-15

案件名称

四川卢米埃影业有限公司、南京新华海科技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与四川卢米埃影业有限公司、南京新华海科技产业集团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四川卢米埃影业有限公司,南京新华海科技产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民申26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四川卢米埃影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JIMMYWU,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洁,山东德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洁茹,山东德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南京新华海科技产业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段红飚,董事长。再审申请人四川卢米埃影业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南京新华海科技产业集团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服本院(2016)鲁02民终1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林荣家担任审判长并主审本案,审判员邹伟、王键参加评议的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卢米埃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林荣家审判员  邹 伟审判员  王 键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杨仁和书记员  任盛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