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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81民初2564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15

案件名称

黄某与袁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袁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新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81民初2564号原告:黄某,女,1956年出生,汉族,现住址新民市。被告:袁某某,男,1956年出生,汉族,现住址新民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诉被告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于2016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黄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张树堂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祁 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