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181民初2564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15
案件名称
黄某与袁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袁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新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81民初2564号原告:黄某,女,1956年出生,汉族,现住址新民市。被告:袁某某,男,1956年出生,汉族,现住址新民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诉被告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于2016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黄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张树堂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祁 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