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602民初1179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8-24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梁某某、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梁某某,刘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02民初1179号原告刘某某。被告梁某某。被告刘某。原告刘某某与被告梁某某、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6日立案受理,因被告下落不明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原告刘某某与被告梁某某、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长 高 巍审判员 庞鸣倩审判员 王 莉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赵 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