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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02民初1179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8-24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梁某某、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梁某某,刘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02民初1179号原告刘某某。被告梁某某。被告刘某。原告刘某某与被告梁某某、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6日立案受理,因被告下落不明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原告刘某某与被告梁某某、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长 高 巍审判员 庞鸣倩审判员 王 莉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赵 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