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981民初1087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10-11
案件名称
原告湖南湘沅百惠商业广场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朱婷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沅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沅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湘沅百惠商业广场有限责任公司,朱婷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981民初1087号原告湖南湘沅百惠商业广场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沅江市琼湖中路260号。法定代表人罗积仲,系公司董事长。被告朱婷,女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湘沅百惠商业广场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朱婷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南湘沅百惠商业广场有限责任公司于二O一六年六月三十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朱婷银行存款2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额财产,原告湖南湘沅百惠商业广场有限责任公司已向本院提供了其所有的湘H753**重型仓栅式货车一辆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湖南湘沅百惠商业广场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冻结被告朱婷银行存款200000元或其等额财产;二、查封原告湖南湘沅百惠商业广场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湘H753**重型仓栅式货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罗 珊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代理书记员 李冰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