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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881民初字1115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史玉芝与刘久文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洮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玉芝,李芹,刘久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吉0881民初字1115号原告:史玉芝,女,汉族,67岁,,现住洮南市被告:李芹,女,汉族,60岁,洮南市人,现住洮南市被告:刘久文,男,汉族,57岁,洮南市人,无业,住洮南市。原告史玉芝诉被告李芹、刘久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和被告刘久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芹经依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诉称:二被告系夫妻关系,2012年1月22日,二被告在原告外购买货物总价30700元,二被告出具欠条一枚,当时口头约定过几天给付货款,如逾期按1分5厘追加利息,但被告违约至今未给货款,原告从未间断多次向二被告索要欠款,二被告总是推托不还,故诉至法院。被告刘久文答辩:欠款的事属实,但我现在没有钱,我同意还款。被告李芹未到庭答辩。在开庭审理时,原告为证实自己的主张向法庭提供了书证:1.欠据一枚:内容如下:欠条,欠人民币叁万零柒佰元整。欠款人李芹,刘久文.2012年1月22日。和两人的电话号码。另标记“有收据2万元作废”。原告意见:刘久文在我那取的钢材,欠条是李芹打的。还欠我30700元,原来一共有五万多,还了两万。被告刘久文质证意见:无异议,欠条属实,我和李芹是夫妻关系,我从原告那拿的货,李芹打的条。没有关于利息的约定。综上,本院认为:被告欠原告货款30700元属实,有据为凭,被告李芹经依法传唤虽未到庭,也应承担责任,故对原告要求给付货款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60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4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被告刘久文、李芹共同偿还欠原告史玉芝货款人民币30,700元,在本判决生效后,一次付清。案件受理费300.00,由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期满不上诉则本判决生效,双方当事人必须自觉履行,逾期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逾期不申请,本院将视为放弃权利。申请执行的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审 判 长 铁    文审 判 员 何    淼人民陪审员 伍  艳  昌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裴春红(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