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591执4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9-05

案件名称

东营市东营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金正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东营华懋置业有限公司、马俊峰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东营市东营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金正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华懋置业有限公司,马俊峰,山东华帘集团钢帘有限公司,山东华帘集团有限公司,张冠君,张桂义,丛秀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591执4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东营市东营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金正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东营华懋置业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马俊峰。被执行人:山东华帘集团钢帘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山东华帘集团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张冠君。被执行人:张桂义。被执行人:丛秀华。本院于2015年7月27日作出(2015)东开商初字第378-1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丛秀华所有的房产一套。本院于2015年9月18日作出(2015)东开商初字第378号民事判决书,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但被执行人至今均未履行。申请执行人因本案对上述查封财产享有抵押权,现申请执行人申请对上述查封财产进行司法拍卖,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丛秀华所有的房产一套(房屋产权证号:东房权证东营区字第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胜林审 判 员  李 咏代理审判员  宋 涛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赵汝彬 来源:百度“”